2012年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规范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内涵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2012〕14号)精神,现就201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录新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为监控教育教学质量,各地可举行小学学业水平测试,但不能作为录取七年级新生的依据;要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号)和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审计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琼教〔2012〕23号),要严格控制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地区要在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加强入学年龄的审核和学生入学资料的建档工作,严禁不足龄儿童进入小学就读;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重点班。除省教育厅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学校以外,其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妥善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确保每位适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随迁子女按时入学。坚持“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原则,认真做好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和港澳台籍学生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2012〕14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中招〔201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必须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未经省、市县(单位)中招办审批录取的学生,不予承认学籍。各地未经批准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按规定比例招收的择校生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地不得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接收外省转学生和允许学生到省外借读。
(一)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今年全省计划招收普通高中新生6.3万余人。
全部或部分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有:中央民族大学附中、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琼州学院附中、海南省东方中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附中、海南侨中、海南省农垦中学、海南农垦实验中学、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农垦三亚高级中学、海南东坡学校(公费生)、琼海嘉中海桂学校(公费生)、湖南师大附中海口中学(公费生)、海口华兴学校(公费生)、海口景山学校(公费生)、海口海政学校(公费生)、琼海华星学校(公费生)。其中,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琼州学院附中、海南省农垦中学、海南农垦实验中学、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农垦三亚高级中学的全部指标面向全省录取;中央民族大学附中、海南侨中、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附中、海南省东方中学的部分指标和海南东坡学校(公费生)、琼海嘉中海桂学校(公费生)、湖南师大附中海口中学(公费生)、海口华兴学校(公费生)、海口景山学校(公费生)、海口海政学校(公费生)、琼海华星学校(公费生)面向全省统一划线录取。
海南中学、海南侨中、海南省农垦中学面向全省招生的指标,全部分解到市县(单位),分市县(单位)划线录取。海师附中、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附中、农垦加来高级中学、琼海嘉中海桂学校(公费生)、琼海华星学校(公费生)面向全省招生的指标,有部分定点到一些市县(单位),分市县(单位)划线录取,其余指标统一划线录取。其余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指标,统一划线录取。
如招生学校在某市县(单位)的预划分数线与其他市县(单位)的预划分数线差距过大,分配的指标可根据实际做适当调整。